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于2000年4月1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实施前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