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4款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a、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b、中止期限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
a、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b、中止期限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