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专利知识 |
意见陈述书
|
① 专利申请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递交日 申请号条码 挂号条码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② 陈述事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
③ 陈述的意见:
|
④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⑤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
发布日期:2014-4-12 |
|
|
|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公告 - 业务领域 - 成功案例 - 专利知识 - 主要客户 - 专利市场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